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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hotos/a.116678063337330/161952998809836/?type=3轉自司法院臉書釋字499的白話解釋文中重點內容 >> 『大法官認為,依照正當修憲程序所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和沒有經過修改的憲法條文(即俗稱的#憲法本文),兩者是處於相同位階。但在憲法當中,有一些規範具有本質重要性,因而構成了憲法規範秩序的存立基礎,一旦容許透過修憲來變更這些規範,等於是任由整體的憲法秩序被破毀,這樣的修憲,是不具有正當性的。至於哪些憲法條文因為具有本質重要性,即使是透過修憲程序,也不能變更呢?大法官指出,包括#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丶#保障人民權利及#權力分立制衡原則,這些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