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事項,何者不適用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外交部與外國之建交行為
(B)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之行為
(C)廢止土地徵收之行為
(D)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躉購費率之審定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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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arkley Liao】評論

行程法3

yu】評論

A解: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