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l7153】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一項: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二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人管束二、對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三、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為之必要處置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一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A)以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為執行要件---此為代履行之敘述,非即時強制(B)行政機關於進行即時強制時,如義務人之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