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14
【油畫大濕】評論
這種題目很不能理解...因為現實生活根本不是長這樣子的
【chang7438】評論
這題只是在考法條內容。因為法條只有寫受僱者。至於其他對象所遭受到的性騷擾,應該是適用其他法條(例如什麼性騷擾防治條例之類的)
【derek801204】評論
敵意環境性騷擾之受害人為受僱者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