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關於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其中「學生本人」的出席是:
(A) 得邀請
(B) 應邀請
(C) 必要時應邀請
(D) 視家長意願邀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3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麗兒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
【用戶】Ka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用戶】麗兒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
【用戶】Ka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