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關於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其中「學生本人」的出席是:
(A) 得邀請
(B) 應邀請
(C) 必要時應邀請
(D) 視家長意願邀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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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麗兒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

【用戶】Ka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用戶】麗兒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

【用戶】Ka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