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兒】評論
(D)應更正為: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
【loveuuuuuuu】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第 3 條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六、審...
【米漿】評論
根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D) 置委員九人至十八人七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由校長聘(派)兼之,包括各處室主管、校內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代表若干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等*112年特教法修法,將身障學生及資優學生代表納入特推會成員中,之後新北市特推會設置辦法也可能會修改,屆時再麻煩廣大摩友們更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