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在利害關係人提出要求之資訊後,相關部門最遲應在多少日內提供?
(A) 十個工作日
(B) 十個自然日
(C) 十五個工作日
(D) 十五個自然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三條(利害關係人之資訊權)一、私人有權在提出要求後獲行政當局提供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之程序進行情況之資訊,並有權獲知對該等程序作出之確定性決定。二、須提供之資訊之內容,包括指出卷宗所在之部門、已作出之行為與措施、須由利害關係人補正之缺陷、已作之決定及要求提供之其他資料。三、不得提供與下列程序上之文書或資料有關之資訊:a)依法列為機密或秘密之文書或資料,而該項歸類尚未為有權限之實體撤除者;b)某些程序上之文書或資料,如其為利害關係人所知悉,係可能影響有關程序之主要目的或損害他人之基本權利者。四、根據本條規定要求之資訊,最遲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五、拒絕提供資訊時,必須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人要求該拒絕以書面作出,則必須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