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凜】評論
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A)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D)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第 155 條(B)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第 157 條(C)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Lynn必上榜!】評論
(A)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週知者,可不公告(C)得於發布後同意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D)僅利害關係人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