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b.chiu】評論
補充:行程法§13:每個機關都想管(有權)→先搶先贏。(積極競合)行程法§14:每個機關都不想管(爭議)→請共同的老大哥決定。 (消極競合)
【凜】評論
第 13 條(積極競合)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第 14 條(消極競合)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金榜題名】評論
行政程序法§13Ⅰ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