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12),B(5),C(2),D(9),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舊法規定,已不適用,故本題應選(A)。應改為=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務員懲戒法 §24 第 1 項 後段)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公務員懲戒法 §24 第 1 項 前段。(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法 §23。(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戒」處分中的「記過」處分僅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與「懲處」中的「記過」是由其主管長官為之而有所差別。

余允中】評論

A選項規定在舊法第9條,依公懲法修法說明,實務上對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多依考績法懲處之,故刪除此項。

金榜題名】評論

(一)104年修法前,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舊公懲法§9Ⅲ)。而104年修法後,新法考量實務上,主管長官對其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多依循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故將舊公懲法§9Ⅲ「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規定刪除。故現今對公務 員之懲戒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A)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係屬正確。(二)公務員懲戒法§24Ⅰ本文規定:「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