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現行、行政罰法。但(C)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之地方法院為之(行政執行法 §17 第 8 項),故非屬得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之處置,本題應選(C)。行政罰法 §34(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29 行政機關對於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項處置?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製作書面紀錄 (C)裁處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之罰鍰 (D)確認其身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高普考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63285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行政罰法第34條(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管"收" - "收"錢 - 行政執行法。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B)二、製作書面紀錄。(E)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D)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A)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