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
(A)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B)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C)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2857
統計:A(7),B(1),C(2),D(18),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關鍵字為「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應適用行政執行法 §8,而(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則是適用行政執行法 §7 第 1 項 前段=「不須申請」終止執行,而是行政執行,不再執行,故本題應選(D)。行政執行法 §8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A)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B)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C)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行政執行法 §7 第 1 項 前段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已超過5年的申請終止執行年限,就不用再申請,直接終止。

林宗佑】評論

請問行政執行法第15條不是可針對遺產執行,所以仍有執行的可能,不是嗎?有神人能解惑嗎?

最初的夢想】評論

樓上,行政執行法第7條,五年內沒執行就不能再執行了,即使是針對遺產也要在五年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