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B)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無須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D)行政罰之裁處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期間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6667
統計:A(5),B(5),C(0),D(1),E(0)

用户評論

pob.chiu】評論

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行政罰法§43II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故不需聽證

yoyo】評論

A)行政罰法第43條B)行政罰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C)行政罰法第44條D)行政罰法第27條 

Ennis Jang】評論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