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查,為一種要式的行政救濟制度。(訴願法 §63 第 1 項)(B)為行政機關內部具「自我審查」功能之救濟程序,依訴願法 §58 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C)應改為=訴願機關原則上得為行政處分之適當性審查,例外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訴願法 §79 第 3 項)(D)為實現人民依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司法受益權=訴願制度應該是為實現人民依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行政」受益權,非司法受益權。可申請試題疑義???10 下列何者係屬人民之司法受益權? 答案:(B)(A)請願(B)訴訟(C)陳情(D)訴願 → 非司法受益權。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102 年 - 102年地特四等-法學知識#13851
【太陽】評論
D並無爭議喔如果是考行政法裡面,確實是非司法題目有提及憲法第 16 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