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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怠金=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法 §28 第 1 項 第 2 款)怠金性質為「行政執行罰」,非「行政秩序罰」,可連續為之(5000~30萬元),直到履行或不行為為止,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怠金的科處是另一行政處分,惟仍應先書面告誡,但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必另經書面告誡者,從其規定。(B)對於人之管束=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36 第 2 項 第 1 款)(C)對於物之扣留=即時強制、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 §36 第 2 項 第 2 款、行政執行法 §28 第 2 項 第 1 款)(D)對於建築物之進入=即時強制、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 §36 第 2 項 第 3 款、行政執行法 §28 第 2 項 第 2 款)行政執行法 §28 第 2 項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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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發生緊急事件了! 處理方式絕不可能是開你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