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關鍵在於國立大學助理教授,未兼任行政職務,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釋字 308)。(A)直轄市市長=民選首長為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B)服志願役之軍人=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D)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公營機關之支薪董事,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務法 §24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p.s.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依法任用,定有官等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釋字 305)=除了台鐵員工(從上到下)一體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餘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如: 中油、臺電、自來水公司、中郵公司)之員工(董事長、總經理等例外)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只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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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服務法§24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可知(B)(D)依法條文義適用之。(二)直轄市市長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為地方制度法§85所明定,故(A)之論述係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釋字第 308 號)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