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應改為=因情事重大變更,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仍不得終止契約,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行政程序法 §147 第 2 項前項情形-情事重大變更,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行政契約得終止契約之原因:(一)有民法上終止契約之事由(類推適用之結果)----------(A)(二)公共利益之原因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作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得終止契約、調整內容,但應補償相對人(即人民)所遭受之財產損失,否則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146)----------(B)(三)當事人一方(無論機關或人民)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均得請...
【ejru65m4】評論
對公益無重大危害 的情勢變更應該事先協調 協調不能才終止 因為沒那麼急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契約終止之敘述:(A)有民法上終止契約之事由者,原則上亦得終止行政契約 (B)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補償契約相對人之人民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後,得終止契約 (C)因情事重大變更,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仍不得終止契約 (D)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