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為成文法之法源?
(A)送立法院審議之條約
(B)司法解釋
(C)判例
(D)行政慣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4872
統計:A(31),B(5),C(2),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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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為「立法院審議」之條約,即效力相當「法律」→成文法之法源。釋字 329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B)(C)皆為不成文法之法源。(D)行政慣例→學者普遍認為慣例不得直接成為法源,因為僅係機關內部多年慣行,人民並未信其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則為習慣法,當然是法源),但行政慣例能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間接成為法源。

marxwell1116】評論

送立法院審議的條約,這句話的語病是,送審不代表通過並經公布,一個沒通過審議及公布的條約是什麼?能夠說是成文法源嗎?淺見以為,僅是相比其它選項,(A)較為貼近正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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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實務見解 ,(D)行政慣例若非違法,原則上得作為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參造【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6%B3%95%E6%BA%90%E4%B9%8B%E4%B8%8D%E6%88%90%E6%96%87%E6%B3%95%E6%BA%90/--%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9%AB%98%E8%80%83%E3%80%81%E4%B8%89%E7%AD%89)/84700fb5-d508-407d-a103-d5558bbd8d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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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吳庚老師的書中提到,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慣例之法源地位,有先後不同的見解,請問關於行政慣例之法源地位通說的見解及實務的傾向?? 1、行政慣例本身得否成為行政法法源:  實務有不同見解:甲、54判字162(例):no!乙、48判字55(例):ya!學者則普遍認為慣例不得直接成為法源,因為僅係機關內部多年慣行,人民並未信其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則為習慣法,當然是法源),但行政慣例能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間接成為法源。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1)意義: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處理。(2)基礎:a、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項為相同處理b、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