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為「立法院審議」之條約,即效力相當「法律」→成文法之法源。釋字 329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B)(C)皆為不成文法之法源。(D)行政慣例→學者普遍認為慣例不得直接成為法源,因為僅係機關內部多年慣行,人民並未信其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則為習慣法,當然是法源),但行政慣例能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間接成為法源。
【marxwell1116】評論
送立法院審議的條約,這句話的語病是,送審不代表通過並經公布,一個沒通過審議及公布的條約是什麼?能夠說是成文法源嗎?淺見以為,僅是相比其它選項,(A)較為貼近正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