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甲若不服,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統計:A(2),B(4),C(21),D(1),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甲若不服,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也從善如流,除了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早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復審,2015年10月7日委員會議也通過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即起,公務人員若考績拿丙等,也能和拿丁等一樣向保訓會提請...

金榜題名】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故公務人員考績丙等事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