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是考行政程序法 §15 第 2 項-「權限」委託 ,而非行政程序法§16-「行政」委託 。(A)應改為=僅得為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行政程序法 §15 第 2 項(「權限」委託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A)(B)(D)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C)行政程序法 §16(「行政」委託或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張家樂】評論
補充上課時老師有趣的講法:如果能將權限全部委託,那機關就廢掉好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