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程序法 §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A)依法行政原則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D)公益原則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D)公益原則 行政程序法 §126 第 1 項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B)信賴保護原則故本題應選(C)共和國原則非屬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時應考量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