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 我得到】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小小調查員】評論
懲處處分的記大過、記過及申誡,原先只能提申訴及再申訴,但依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認為上述處分確實影響公務員之權利及義務,因此不排除於申訴及再申訴後,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yamoler Teac】評論
X(D)不服懲處處分無法院救濟管道→懲處★★...
【高考人事-兼職考生狂刷題】評論
J785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
【小小元】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