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chen】評論
(A)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政務官(B)臺北市市長-民選公職人員 為公務員(C)公立學校定有職等官等之人員-兼職行政 是公務人員(D)公立國民小學之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公務人員
【晴晴】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0.0】評論
老師兼任行政職 就有任用法適用這樣對嗎
【smile】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本法所...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本法所...
【今年上岸】評論
回樓上5F:沒錯哦~有兼任行政職的老師才有任用法的適用換句話說就是一般教師並無任用法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