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後,聲明異議人得為如何之救濟?
(A)不得聲明不服
(B)得再次聲明異議
(C)應踐行訴願程序
(D)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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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orz1023】評論

第 9 條

smile】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

yoyo】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4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97 年12月份第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甲乙說(略)丙說:經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理由:(一)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對行政處分之執行行為之救濟程序,並無較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之理。再者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

momo】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755 號解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