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晴】評論
訴願法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小CC~復胖噠!!!!!】評論
訴願法93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
【小CC~戶胖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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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評論
(A)選項應該可以參照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popo】評論
(A)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者,處分機關即可依法強制執行行執法字第 10300504950 號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B)課予人民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原則上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C)行政處分一經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即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不生訴願法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