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A)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B)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無須訴願,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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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小調查員】評論

此題考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救濟方式。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如遭行政機關否准,其救濟方式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yamoler Teac】評論

白話方式說:如經否准→行政處分行政院公平...

ch84088】評論

課予義務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來源:https://www.zoomlaw.net/files/16-1138-14125.php

popo】評論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A)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B)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C)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D)無須訴願,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aaaaaaaaaaaa】評論

公平會是獨立機關,因此有關該機關所作之處分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