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artes】評論
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看完整詳解
【Ying Chi Tsa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44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145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 147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
【SHUNGHSU】評論
nemo 不一定喔!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由上去法條得知,如果環境評估後才發現有之前無法預料之情形且非雙方可得預見,徒增人民負擔之費用,得以補償損失之後命其繼續履約。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C)甲市政府社會局就乙之履約,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依書面、指導與協助
【冀莫霏】評論
(C)是行政指導,錯在依“書面”約定。(by林清老師的課堂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