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於民國107年7月1日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涉及刑事犯罪),並於107年10月1日發生行為結果。乙行政機關於108年3月1日對甲裁處行政罰,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於109年5月1日判決確定。倘若乙行政機關須重新作成裁罰處分時,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A)107年7月1日
(B)107年10月1日
(C)108年3月1日
(D)109年5月1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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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escartes】評論
行政罰法27條四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看完整詳解
【俞渝愚】評論
行政罰法27條四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比較 公法上請求權行政程序法132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133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