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jing Jing】評論
感謝樓上的摩友,因為鎖住,我再po找到的資料好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lumous2001】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
【衝刺中】評論
回樓上例如你爸媽是中華民國國籍出國到別國,你在別國出生正好是雙重國籍,但你可以放棄外國國籍只有台灣國籍,這時候你考上國考,才能取得公職人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