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執行必要之採證行為。下列何者不屬於可強制採證之範圍?
(A)掌紋
(B)尿液
(C)照相
(D)測量身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5303
統計:A(41),B(309),C(13),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205-2 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不屬於可強制採證之範圍 ] 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有相當理由:尿液、唾液、毛髮、吐氣、聲調一般:指紋、掌紋、腳印、身高、其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