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票據法 第 31 條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ho】評論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票據法 第31條 第1項>補充黏單只限於背書與保證。票據法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