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關於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之敘述,何者有誤?
(A)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B)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C)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D)調查處理時,不受到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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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A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宋宋】評論

第 9 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Melody Yuki】評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平法111.1.19修法27-1、30條27-1條: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解聘)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第30條1.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2.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