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 Li】評論
神奇芝麻(身、其、肢、腦麻)
【瑜兒】評論
情緒障礙也須經精神科醫生診斷
【林書宇】評論
"得":可參考,可不參考但是"應":就是主要(一定)參考
【109年新北特師非應屆上榜】評論
情障是"得"喔!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
【Annie】評論
第 14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第 7 條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第 7-1 條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