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燕】評論
校長、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
【Pei Shan Jian】評論
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Alethea】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Rikki Chen】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沒有家長代表! 教評會有家長參加...
【shu hui】評論
丙:職工代表-校務會議
【鄭閔尹】評論
委員五人至十九人校長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