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有關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負賠償之責
(B)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亦負賠償之責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與僱用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由受僱人負賠償之責,僱用人無庸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5086
統計:A(128),B(399),C(4907),D(166),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 Fis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用戶】Jeann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原則:連帶責任。但書:已盡相當監督則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藍藍的憂憂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想想媽媽嘴咖啡店命案   員工殺人  老闆要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