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笨蛋
【年級】
【評論內容】比如說最近新聞報導外配不識字拒測酒駕這件事外配是新竹人,在苗栗被開單外配提告仍是去新竹地院提告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213000529-260107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訴訟管轄法院,基本上有「以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我要告某人,必須依照某人的住居所,遷就某人所在地的法院去開庭。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濫訴。如果被告要遷就原告,那麼我如果想惡整別人就太容易了,到處亂告人,讓他們不但扯上官司,還必須跑到我家這邊的法院來開庭,疲於奔命。行政訴訟法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家庭暴力防治法11條: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這兩條法律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為了便民,也讓家暴被害人(原告)可以馬上聲請到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