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衝刺】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
【我一定會上榜!!!】評論
補充 地方制度法28條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時,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Ding】評論
罰鍰因已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財產權被侵犯),所以當地方政府要向人民收錢時,必須要有代表人民的地方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自治條例為依據才可以。又,自治條例中能設有罰則的只有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罰緩以10萬元為限,得連續罰。設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必須送行政院/內政部核定。
【上榜養柴犬】評論
補充 地方制度法28條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時,應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