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030】評論
(A)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法規命令中標§3:「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1:「本細則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B)地方稅法通則→法律中標§2:「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D)土地登記規則→法規命令土地登記規則§1:「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