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くろねこ】評論
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第 2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
【f46791957】評論
分析:憲法 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A)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B)(C) (D)民意代表,不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其資格。釋字 第290號 (民國 81年01月24日)爭點:公職選罷法候選人學經歷限制規定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7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0年8月2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此項學、經歷之限制,應隨國民之教育普及加以檢討,如認為仍有維持之必要,亦宜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此當由立法機關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