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原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惟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 (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第3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Ai Ting】評論
所以答案可能是五或是十五囉?
【白白】評論
有15嗎!原則是5年 例外情況請求權如果是人民因為比較不知道法律所以延長至10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