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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驅逐出境主要係針對外國人所執行之何種法律效果?(A)自由刑(B)保安處分(C)保護管束(D)禁戒處分~解析 :⊙刑法第95條 ( 驅逐出境處分 ) ← 第一二章「保安處分」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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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精修 (一) :「保安處分」 :一、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二、「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一) 未滿18歲人 →「感化教育」。(二) 精神狀態未健全人 →「監護」。(三) 吸食毒品人 →「禁戒」。(四) 酗酒而犯罪人 →「禁戒」。(五) 犯傳染花柳病罪 →「強制治療」。(六 )對於外國人 →「驅逐出境」。三、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