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5 有關重新實施 測量結果之公告與異議 ,下列敘述,何者錯(A)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30 日(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C)提出方式,以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方式為之(D)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修改成為15 有關重新實施測量結果之公告與異議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30 日(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C)提出方式,以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方式為之(D)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46-3條(地籍重測之公告及錯誤)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Ⅱ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Ⅲ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