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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之課徵及適用範圍)Ⅰ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Ⅱ前項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Ⅲ第1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Ⅳ土地所有權人,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Ⅴ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1次之限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