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教育基本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第8 條規定學生之應受保障的權利有四項,請問下列哪一項是教育基本法所規定學生應受保障的權利?
(A)財產自有權
(B)秘密通訊權
(C)居住遷徙權
(D)人格發展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7545
統計:A(105),B(229),C(98),D(976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 憲法及增修條文、「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均是重要的核心法規,每次出題率均相當高,、各種委員會中成員有家長代表

用户評論

Chihyu Fan】評論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Alice Lee】評論

口訣:學(學習)、人(人格發展)、瘦(受教育)、身(身體自主)

Johnny Chiang】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エ)^)】評論

學人瘦身的口訣超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