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B)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從權利不受影響
(C)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D)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短期消滅時效為5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民法第144條(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民法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從權利受影響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D)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短期消滅時效為2年民法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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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民法第144條(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民法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從權利受影響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D)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短期消滅時效為2年民法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