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Tony】評論
違反平等的地方是男生沒得宿沒捷運嗎?還是女職應像男職一樣不必宿不必捷運?
【Aimee Kung】評論
J807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的理由:1.以性別分類(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之差別待遇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2.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而男性則無限制。3.國家有義務採取安全措施保障女性夜間工作之人身安全,但非以此作為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4.對於女性扮演特定角色(傳統家庭主婦)之刻板印象,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非由女性單獨承擔。5.避免違反生理時鐘夜間工作是全體勞工的需求,不以女性為限。6.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