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法規名稱: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 相關事項十五、糖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糖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每季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 (一)糖產品應就其農產植物原料檢驗農藥殘留、重金屬或其他依衛 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二)糖產品應就其半成品或成品檢驗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糖之輸入業者,應就其糖產品,每季或每批檢驗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