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卡啾๑◕◡◕๑】評論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3項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每年至少八小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