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 Chang】評論
(A)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為習慣法,須未...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法理為自法律精神演繹而出之一般法律原則,為謀社會生活所不可不然之理。 承前所 述,法理亦屬一備位補充法源,當法律未為規定,亦無習慣(法)可供依循時,即應 以法理適用之。 而其最為重要之功能,即在於依平等原則(之法理)而為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