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牛】評論
(C) 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對人民參政權形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字號:釋字第 546 號解釋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理 由:按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於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應不予受理。本件原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被告申請登記為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時,因仍具有在學學生身分為其所自承,被告乃依選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拒絕受理登記,原告不服,一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係自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八...
【112消防四特上岸】評論
第 35 條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 現役軍人或警察。二 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花花】評論
釋字546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經審議或審 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 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 是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 而予以核駁,申請人.....看完整詳解
【ursula_tsai 已】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tuohuan】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舊) 第35條 註:比較用,非目前法條 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或警察。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現任公務人員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 (新)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